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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对乙享有50000元债权,已到清偿期限,但乙一直宣称无能力清偿欠款。甲经调查发现,乙对丁享有3个月后到期的5000元债权,戊因赌博欠乙6000元;另外,乙在半年前发生交通事故,因事故中的人身伤害对丙享有12000元债权,因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对丙享有8000元债权。乙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,乙对其享有的债权都怠于行使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,下列各项中,甲可以代位行使的债权是( )。A:乙对丁的5000元债权 B:乙对戊的6000元债权 C:乙对丙的12000元债权 D:乙对丙的8000元债权 答案: 乙对丙的8000元债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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